当前位置: 首页 >> 下载中心 >> 政策法规 >> 师资政策 >> 正文 新教师岗前培训 时间:2017年06月29日 20:54 作者: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0号)精神,建立健全高校新入职教师培训制度,全面提高高校教师素质,根据国家《教师资格条例》、《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暂行细则》、《高校教师岗前培训教学指导纲要》规定,新任教师参加岗前培训是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前提条件。 一、岗前培训目标 通过新任教师岗前培训,促进教师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明确科学的教学原则,掌握教育科学的基本知识和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技能,尽快转变角色,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二、培训主要内容 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暂行细则》的规定,培训主要内容包括“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学校政策法规概论”、“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此外,增加了思政素质等专题讲座,继续保留教学能力、教学方法、科研方法,教师礼仪等专题讲座,对观摩教学、课堂教学等实践环节进行了创新改革。 高等师范院校“教育学”、“心理学”专业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的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可免修“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报到时需提供毕业证、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培训时间 培训分为2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全市集中:培训时间在每年7月中旬至8月初,为期15天左右; 第二阶段为校内培训,培训时间为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前,为期4天。 培训期间原则上不予请假。 上一条:重庆工商大学优秀中青年教师境外研修计划实施办法 下一条:重庆工商大学教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