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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客座教授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科建设,活跃学术气氛,促进学术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提高学校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影响,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任客座教授,应遵循专业对口、学科对应的原则,被聘任者应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发挥积极作用或做出实际贡献。

      第三条 客座教授由学校聘任、学院(或科研机构,下同)管理。学院可聘请兼职教授,但须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四条 与我校现有专业和学科相关的国内外各界知名人士,品德高尚、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对学校的发展有重要作用并热心为学校服务,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可聘任为学校客座教授。各类人士须分别达到以下条件:

      (一)学术界人士,须同时达到以下条件:

      1.具有国内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境外知名高校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副教授;

      2.在本人所从事的学科领域有较深造诣,担任或曾经担任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学术职务;

      3.能完成我校确定的客座教授工作职责。

      (二)非学术界人士,须同时达到以下条件:

      1.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本科以上学历;

      2.在政府机构、社会团体或大型企业担任高层管理职务,或其他社会知名人士;

      3.能完成我校确定的客座教授工作职责。

      第五条 如拟聘人选未达到本办法设定的条件,但对我校作出重要贡献的,可破格聘任。

      第六条 客座教授在我校的工作形式采用短期来访、定期指导、阶段性授课等灵活的方式进行。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参与新专业、硕士点和博士点的建设等工作;

      (二)为我校教师和学生举办介绍本学科领域学术前沿发展动态的讲座;

      (三)积极协助、参与指导本学科具有重大意义的课题研究工作,指导青年教师和研究生的教学与科研工作;

      (四)积极组织、参与和协调对我校学科发展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学术活动或国际会议;

      (五)积极推进其所在单位与我校的实质性合作;

      (六)对我校学科建设、师资发展、教学改革、科研开发、国际合作等提供咨询意见、创造机会。

      第七条 客座教授的聘任程序如下:

      (一)提名。各学院按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提出拟聘人选,填写《重庆工商大学聘任客座教授审批表》,报送人事处,并对拟聘人选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考察,提出明确的书面意见。

      (二)资格审核。学科建设办公室、人事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审核拟聘人选的资格条件。

      (三)决定。由校长办公会对是否聘任推荐人选为客座教授作出决定。

      (四)聘任。聘书由人事处统一制作,校长签发;聘任仪式由申请学院主办,聘书由校长或校长委托人颁发。

      第八条 客座教授聘期原则上均为三年,根据需要可以续聘。

      第九条 人事处代表学校与客座教授定期联络,积极创造条件,使客座教授能够开展实质性的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十条 客座教授受聘后,聘任学院应切实履行以下管理服务工作:

      (一)要建立客座教授档案,保持与客座教授的经常联系,及时通报学校的重要情况。

      (二)定期向客座教授邮寄反映学校学术活动、时事动态的学校学报、校刊等出版物。

      (三)在学校有重要活动时,邀请客座教授参加。

      (四)邀请客座教授来我校讲学、交流和研究。

      (五)每年节假日,通过适当形式慰问客座教授。

      (六)负责客座教授来校的接待和食宿安排,负责客座教授的工作联络和待遇的落实。

      第十一条 院聘兼职教授由学院参照校聘客座教授有关条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有关聘任管理规定。经费由聘任学院解决。

      第十二条 客座教授为第一作者、以我校为第一单位署名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由学校参照在职职工的奖励标准增加20%给予科研奖励。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由聘任学院申请,经学校同意邀请来校的校聘客座教授,举办学术讲座、学术报告、学术沙龙等学术活动的,支付一定报酬,确需报销差旅费的,由学校与学院合理分担。

      第十四条 个别杰出的高水平专家,或对学校发展建设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社会知名人士,由校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经校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可聘为名誉教授或讲座教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6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上一条:重庆工商大学聘任客座教授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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