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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商大学考勤管理制度(试行)

 重庆工商大学考勤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所有在编的教职工以及非事业编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假期类别

假期类别包括:事假、婚假、产假、哺乳假、探亲假、丧假、病假、公假等。

1.事假:教职工因个人事务必须处理者可按相应程序请事假。

以下几种事假请假期间不扣发工资与各类津(补)贴:

(1)凭医院证明,单位批准,教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生病住院,确需陪床的,可给予一般不超过5天的事假时间;

(2)持学校通知书,参加家长会及办理子女入学手续,可视情况给予事假;

(3)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的,一次不超过1天;

(4)因身体原因需门诊检查、治疗,工龄满10年者,每月可给假1天;工龄满20年者,每月可给假2天,以此类推。

2.婚假:婚假一般为3天,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年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的,婚假为10天。

3.产假

(1)产假为90天,符合晚育年龄规定的,可享受产假11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院证明酌情给予15-30天休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休假。

(3)女职工分娩后,对在本校工作的配偶可给其7天护理假。

4.女职工哺乳假或哺乳时间:按《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休哺乳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有未满一周岁婴儿又未申请哺乳假的女职工,每天两次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每次30分钟。每天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但每天不得超过1个半小时。

5.探亲假:教职工可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及其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渝人发[2002]180号文件)规定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

6.丧假: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死亡时,丧假为3天。

7.病假:教职工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可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申请病假。

8.公假:经学校、部门批准同意,因公出差、开会、外出办事等。

第三条 请假手续和审批权限

1.教职工应及时办理请、销假手续。准假期限已到,未及时办理销假者,按无故旷工对待。

2.请假均须按程序履行手续: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部门领导签署意见。请病假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的有效证明,急诊病人或有特殊情况者,事后应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3.请假3天(含3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由部门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者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中:学院学团办工作人员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学院党政办工作人员报分管办公室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教务办工作人员及专任教师报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处级干部由学校党委书记审批);一个月以上者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4.凡请假均需到人事处备案,处级干部请假需报组织部备案。

5.假期中在外人员因事因病不能按时返校者,须用信函等方式向本部门请假,未请假而逾期不返校者,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 各种假期工资、津(补)贴的执行办法

1.事假(包括因私事短期出境)期间待遇

事假应从严掌握。事假每1个工作日扣发岗位津贴50元;当月事假累计超过11个工作日,扣除当月全部岗位津贴。

2.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1)教职工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按照以下情况执行

a.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b.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c.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部分按80%计发。

d.上述人员病假期间,一个月内岗位津贴全额发放;超过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二个月起,按70%计发岗位津贴;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50%计发岗位津贴;超过一年的,从第二年起,停发岗位津贴(绝症患者除外)。

(2)教职工利用病假时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扣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和津补贴。

(3)长期病休后要恢复工作者,需持医院证明并向所属部门提出复工申请,经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开始上班。如一年之内因旧病复发需继续休养的,其前后病假连续计算。如患与原病无关的疾病而需休养的,可按新病假处理。

(4)非个人过错负伤在医院规定的治疗期间工资、津补贴照发;因个人原因肇事(交通或打架斗殴等)受伤者,在治疗期间扣发全部工资、津补贴。

3.公派出国(境)职工的配偶,符合出国(境)探亲条件的,出国(境)探亲三个月以内,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岗位津(补)贴按50%计发;超过三个月,从第四个月起停发所有工资、津(补)贴。

4.哺乳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1)哺乳假期间的基本工资按75%计发。

(2)哺乳假期间,6个月内,津(补)贴按50%计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津(补)贴。

5.按程序批准的婚假、产假、丧假、公假不扣发工资与各类津(补)贴。

第五条 旷工及其处理

1.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未在岗者。

(2)请假期已满,不办理续假或续假手续未获批准而逾期未归者。

(3)不服从组织分配工作,不履行职责者。

(4)申请调动,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者。

(5)无故迟到或早退10次算旷工1个工作日。

2.每旷工1个工作日,扣发岗位津贴100元;全年旷工累计4个工作日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全年旷工累计5个工作日扣发一个季度岗位津贴;全年旷工累计6—9个工作日的,扣发半年岗位津贴;全年旷工累计10个工作日以上,扣发全年岗位津贴。

3.对旷工的教职工,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1)旷工1至3个工作日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旷工4至6个工作日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旷工7至9个工作日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旷工10至12个工作日者,给予降级或降职处分;

(5)旷工13至14个工作日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5.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及其以上者,或经批准调离但2个月以内未完善调动手续又无正当理由,未在原岗位上班者,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或者作除名或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六条 各部门由一名负责人分管考勤工作,并确定一名兼职考勤员,负责考勤工作。凡考勤不负责任者,追究部门领导责任,必要时给予通报批评。教职工的出勤情况作为晋级、晋职、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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