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博士后工作 >> 正文

重庆工商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修订)

重庆工商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校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吸收更多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我校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发展、协同创新和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和重庆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二条  博士后工作实行校、院(中心、校办企业)两级管理。

(一)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学校博士后相关政策,制定博士后工作长期规划和年度招收计划,协调校内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全面推动学校博士后工作。博士后管理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学校有关领导和人事处、研究生院、科技处(社科处)、教务处及相关培养单位负责人组成。学校相关业务部门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支持博士后管理工作。

(二)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委员会下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博后办”)。博后办由人事处、研究生院、科技处(社科处)和教务处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挂靠在人事处,具体负责学校博士后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流动站(工作站)的建站申报、流动站(工作站)评估工作协调、博士后进站、在站和出站考核,同上级部门和其他单位的联系等。

(三)博后办工作实行部门牵头负责制。流动站(工作站)的建站申报、评估及学科建设相关工作协调等由研究生院牵头负责;博士后的进站申请受理、出站审核及人事相关工作协调等由人事处牵头负责;博士后科研项目申报、经费管理和学术成果管理及相关工作协调等由科技处(社科处)牵头负责;博士后承担教学工作任务的安排及考核相关工作协调等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牵头负责。

(四)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学科所在二级单位要成立博士后工作小组,组长由二级单位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由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在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流动站(工作站)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包括流动站(工作站)的建设与评估、工作计划的制定、博士后的进站申请受理、招收面试、在站管理、中期考核、出站评议、科研项目申报、博士后合作导师遴选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

(一)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经验、科研经费充足的我校在岗博士生导师均可作为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合作导师招收博士后要与自身所承担的研究课题相结合,同一合作导师指导在站博士后不超过4名。

(二)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研究工作的指导者,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工作情况和学术行为负有检查、指导和督促的责任,应保障博士后培养质量,指导博士后拟定工作目标、研究计划,指导博士后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积极申报各类科研项目,督促博士后按时提交开题报告、参加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博士后合作导师应积极参与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的建设。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学科所在二级单位应提供相应工作条件,以保证博士后及其合作导师科研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  博士后的招收

第四条  招收计划

流动站(工作站)于每年12月份向博后办申报下一年度博士后招收计划。博士后管理工作委员会根据学校学科发展与队伍建设规划、流动站(工作站)科研工作及申报计划情况、博士后效益评估及管理工作情况等,确定下一年度的招收名额并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

第五条  进站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凡申请来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可与流动站(工作站)直接联系,也可与博后办联系,并向流动站(工作站)提出申请,提交《重庆工商大学博士后进站申请表》、专家推荐信及反映本人业务能力和科研水平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流动站(工作站)对符合初审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考核,由设站二级单位组织领域专家(含合作导师)对申请人进行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考核,提出是否招收的书面意见,并报博后办。学校组织对全职博士后进行统一审核,确定是否招收。

(三)经审核的拟招人员须登陆中国博士后网站进行网上申请,打印相关表格,提交博后办。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年龄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不超过3年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在职人员原则上不得兼职进入学校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六条  为保证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博士后进站前需与流动站(工作站)签订博士后工作协议书,规定在站工作期限,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博士后工作目标、产权成果归属、考核要求、待遇、违约处罚等事项。

第四章  博士后的在站管理及出站要求

  第七条  工作期限

(一)各流动站进站时间一般为每年的3月和9月;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

(二)博士后如未按期完成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合作导师同意,所在流动站(工作站)和博后办批准,可适当延长在站期限。

(三)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必须全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归学校所有,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申请专利和奖项等第一署名单位须署“重庆工商大学”(另有协议的除外),技术转让须经学校同意。

第九条  博士后申请出站,必须公开发表1篇学校认定的A级学术论文,或1篇B级学术论文及1篇C1级学术论文。发表须以本校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学科所在二级单位为第一署名单位,并以博士后本人为第一完成人。

博士后在站期间如有以本人为第一署名人,以本校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学科所在二级单位为第一署名单位出版学术专著(学校指定的出版社)、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不含博士后基金项目)、获得省部级科研(教研)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位,二等奖排名前2位,三等奖排名第一,以证书为准)、获得省部级党政领导和人大政协主要领导及国家级领导批示的决策咨询建议等情况,可冲抵学校规定的B级论文1篇。学术成果的冲抵、折算其他事宜,以科技处(社科处)认定为准。

上述所有成果须与设站学科高度相关,否则不予认可。

第十条  博士后在站管理以及研究项目开题和中期考核、出站评议等具体要求由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学科所在二级单位另行规定,二级单位博士后管理相关规定和博士后开题、中期考核、出站评议结果等报博后办备案。

第十一条  出站评议合格或优秀、符合出站要求的博士后人员,需及时登陆中国博士后网站进行网上申请,打印相关表格,提交博后办。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待遇及奖励

第十二条  人事关系转入流动站的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每年年薪15万元(税前),按月平均发放,最多发放24个月。如在站期间进入学校事业编制,薪酬标准和发放方式则从次月起按照学校事业编制同类人员执行。

第十三条  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其子女入学、入托的有关事宜,按照学校新进教职工相同程序和待遇办理。

第十四条  优秀博士后符合学校人才引进条件的,优先留校工作,享受学校人才引进待遇。

第十五条  人事关系不转入流动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校不提供上述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相关待遇及奖励的经费来源为国家和重庆市资助博士后人员的经费和学校、设站单位及合作导师筹集的博士后资助经费。

第六章  博士后研究项目和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在站博士后的科研经费主要来源于纵向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学校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合作导师资助科研经费以及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等。

第十八条  博士后申请纵向科学研究项目

(一)博士后在站期间,须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和重庆市博士后日常资助经费、研究项目特别资助经费,由科技处(社科处)统一组织申报和管理。上述基金或资助经费的申请及具体管理,按上级部门及学校有关经费使用的规定执行。

(二)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以重庆工商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申请国家、重庆市资助的纵向科研项目,项目申请和项目管理按照学校科研项目申报和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博士后科研资助经费购置设备权属及结余经费管理

(一)凡利用博士后科研经费或资助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的所有权归学校,由博士后所在流动站(工作站)管理,博士后在站期间享有使用权,具体管理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博士后出站时,未使用完的科研经费或资助经费统一纳入学校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统筹管理,博士后本人及所在流动站(工作站)均不得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市财政专项经费和学校筹资、设站单位筹资、合作导师筹资的博士后工作相关经费统一纳入学校专项经费管理,专款专用,由博后办配合财务处做好年度预算、决算工作。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作退站处理的博士后人员,由合作导师及设站学科所在二级单位负责追回博士后人员已享受的全部待遇。

第二十二条  校办企业工作站与其他流动站联合培养博士后,可按规定向其支付一定的培养费;我校流动站与其它工作站联合培养博士后,学校不承担任何费用,与联合单位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向联合单位收取不低于2万元/人的管理费,用于支付合作培养、管理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及与上级规定不符之处,以《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及上级部门其他相关文件精神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本办法修订前进站的人员,按照原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条:重庆工商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招收简章

关闭